索 引 号:qhbj-0707-2018-13401 | 发布时间:2018-04-19 12:46:00 | 主题分类:环境违法曝光台 |
发布机构:无 | 关 键 字: 铜川市 保护局 印台区 | 文 号:铜环责改字〔2018〕30号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铜川市印台区新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鸭口矿红矸山
法定代表人:刘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770030476B
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