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qhbj-0707-2018-13407 | 发布时间:2018-05-10 13:13:00 | 主题分类:环境违法曝光台 |
发布机构:无 | 关 键 字: 铜川市 保护局 印台区 | 文 号:铜印环责改字〔2018〕33号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岳勇煤场:
公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6901285439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焦坪煤矿服务公司车队
法定代表人:岳勇
我局于2018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煤炭等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露天堆放,产生扬尘污染。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