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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时间:2018-01-19 20:08:4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预案管理办法》《铜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⑴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⑵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区长联系主任和区人武部、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发改局、区教科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经贸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印台王益电力局。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2.2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减灾委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2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市政府及有关部局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落实;负责传达和落实区减灾委指令,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灾情信息。

    区应急办:负责协调落实全区抗灾救灾的支持措施,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改局: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全区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教科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教育活动;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做好灾区各级机关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全区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协调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负责查核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各镇(街道)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损毁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并指导各镇(街道)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区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区国土资源分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负责调查灾区生态环境现状,及时报告生态破坏情况,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和应急处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

    区住建局:帮助指导灾区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修复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指挥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区农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业灾害的预测预报;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

    区林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

    区水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区经贸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

    区卫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对紧急采购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办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区安监局: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区文广新局: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负责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

    区气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雪灾和风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印台王益电力局: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因灾损失电力设施的评估,开展灾后电力设施规划和恢复重建。

    3  灾害预警响应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⑴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及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⑵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⑶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⑷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

    ⑸向区政府、区减灾办主任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⑹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镇(街道)要按照国家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1  信息报告

    4.1.1  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区民政局在接到镇(街道)报告后,在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民政局。镇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应在3日内、区民政局应在5日内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民政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办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

    4.2.3  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及四级以上启动条件的,区减灾办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其他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4  发布内容。区减灾办与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办等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⑴区减灾办预警响应信息及区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⑵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⑶抗灾救灾的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区委、区政府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4.2.5  各镇办和减灾办要加强本辖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工作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二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减灾委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救灾工作,灾害发生的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减灾委协调镇(街道)具体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区级各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灾害损失达不到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应条件的由区减灾委全面协调镇(街道)组织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区级各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区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曹娜

审核: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