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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xxgkml-0124-2016-10236  发布时间:2016-03-01 17:31:00  主题分类:规范文件
 发布机构: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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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365bet备用网址欢迎您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01 17:31:00  来源: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国家、省、市、区批准投资、融资进行建设的项目,包括:
    ㈠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㈡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项目;
    ㈢国家专项扶贫和涉农投资项目;
    ㈣国家投资的各类社会事业项目;
    ㈤区本级财政投资的有关项目;
    ㈥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㈦其它专项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分开原则。
    第四条  项目投资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项目管理工作,对全区项目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㈠研究国家投资政策,根据国家投资方向,编制项目指导意见;
    ㈡向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申报和管理意见及建议;
    ㈢负责职权范围内中、省、市、区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批工作;
    ㈣负责全区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㈤参与重点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㈥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的落实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㈦组织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项目建设,主要负责:
    ㈠编制本行业项目规划,管理本行业项目库;
    ㈡承办本行业项目报批;
    ㈢参与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㈣做好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㈤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工作;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监督国有资产的移交。
    区审计局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布局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行业部门项目编报及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编报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策划编制项目,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申报审核表》,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经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并填写《项目建议计划登记表》,进入全区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基本建设程序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需要评审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建议书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㈣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㈤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一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必须报告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或者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定投资概算后由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依据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区财政局负责对区财政列支的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项目投资计划登记表》,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进入全区项目预备库。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实施意见,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框架性方案审核表》,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报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货商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过程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货商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采购过程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据。
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区财政局依法对实施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十条  应当委托监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
    不在强制监理范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指派与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或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必须有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建设进度登记表》,进入全区项目建设库。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开工项目加强稽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开工项目及时监督检查。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勒令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建设周期较长、财政资金量大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进行在建工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牵头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应依照《印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公示项目信息。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
    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月报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须于每月28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铜川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纳入财政管理,集中报账,专帐核算。
    第四十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在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监督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的;
    ㈡未经批准改变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和地点;
    ㈢未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包人或程序不规范的;
    ㈣必须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
    ㈤违反规定转包或分包工程的;
    ㈥不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的;
    ㈦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㈧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
    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项目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意见,经区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两年内不得参与区内项目建设:
    ㈠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㈡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造成实际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㈢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㈣施工单位违反规定转包或分包工程的;
    ㈤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㈥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代理规定的;
    ㈦承建的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区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铜川市365bet备用网址欢迎您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铜印政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编辑:王瑞
审核: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