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xxgkml-0124-2016-10238 | 发布时间:2016-07-01 17:49:00 | 主题分类:规范文件 |
发布机构: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产业精准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产业精准扶贫,进一步规范产业精准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区产业精准扶贫工作水平,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铜川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铜川市产业精准扶贫实施意见的通知》(铜财农〔2016〕20号)、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印政发〔2016〕10号),参照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扶办发〔2013〕29号)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精准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扶持和补助的,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金融扶贫贷款项目。
第三条 产业精准扶贫项目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村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致富为目标,坚持“瞄准贫困、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效果,民办公助、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 依据省市产业精准扶贫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50个贫困村及金锁西片和铜罕沿线贫困片区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五条 区扶贫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产业精准扶贫项目进行管理,镇村及项目单位负责实施。项目资金在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六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
第七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在陕西省扶贫标准线以下,并登记在册的贫困户。
第八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
第九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为: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合计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
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实际,补助的具体标准为:
1、贫困户新建日光温室(50米×8米及以上)且正常生产的,每棚补助5000元;新建蔬菜大棚(50米×6米及以上)且正常生产的,每棚补助2000元。
2、贫困户当年发展蔬菜、中药材、林特产业,单项产业每亩补助300元,每户补助合计最多不超过3000元。
3、贫困户当年发展养殖产业:养牛按新增存栏数每头补助500元,每户补助最多不超过3000元;养猪按新增存栏数每头补助300元,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养羊按新增存栏数每头补助200元,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养鸡100只以上的,每百只补助300元,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
4、贫困户新办农家乐(达到区级规定标准)且正常经营的,每户补助5000元。
5、贫困户新办小型加工业、服务业(已办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投资30000-50000元的,每户补助5000元;投资50000元以上的,每户补助10000元。
第十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每年由区扶贫局根据省市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确定项目实施的镇村范围,安排下达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计划。项目镇以村为单位,对在册贫困户当年生产发展项目、规模进行摸底统计,按照补助标准测算到户补助扶持资金,在项目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扶贫局、区财政局备案,并负责组织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实施和镇级验收。
第三章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是指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为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现脱贫的项目。
第十二条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我区建设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基地、发展经济、开发乡村旅游等带领贫困户脱贫增收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2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应达到10户以上或贫困户社员占20%以上;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涉及贫困户参股的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运营良好,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第十五条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企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种养业等增收产业,并为贫困户提供种苗种畜等基础生产发展资料、产品回购保障等服务,或吸收贫困户入股及与贫困户签订协议进行合作经营等方式的补助,补助标准根据企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数量每个贫困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高于30%的资金用于企业(合作社)产业发展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标准化示范设施建设、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生产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企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参股,安排贫困户青壮年劳动力就业。对贫困户到企业(合作社)参股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参股贫困户不超1万元执行,补助资金作为贫困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户的股份。贫困户根据其自身经济状况,如需增加其入股资金,则企业(合作社)应无条件吸纳,并进行相应股份量化。
第十七条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实行区级管理制度。每年由区扶贫局根据省市资金预算额度,在全区范围征集项目,择优审报。
第四章 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
第十八条 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是指扶贫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及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会员(非贫困户会员)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生产,向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的项目。
第十九条 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包括贫困户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和企业(合作社)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两种,分别用于支持贫困农户个人类和合作社、公司类客户。
(一)贫困户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主要对全区贫困农户为了发展生产,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组织进行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贫困农户贷款最低额度为5000元,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以内,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6.75%给予贴息。
(二)企业(合作社)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主要对在印台区内从事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能够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扶贫企业和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解决流动资金等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不超2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实行区级管理制度。贴息资金每年由区扶贫局根据省市资金额度进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合作社)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年初由项目单位向区扶贫局申请,区扶贫局审核同意并公示后,编制下达年度企业(合作社)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合作社)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辐射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增收明显的企业(合作社);
(二)运营良好,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四)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未向金融机构贷款的除外)。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扶贫局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产业精准扶贫规划,建立产业精准扶贫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审批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二十四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由区扶贫局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计划编制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项目镇村进行实施,项目资金直接量化到户,并按报账制管理的规定,实行报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70%的到户补助部分,要有明确的对象、使用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区级扶贫局批复后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区级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贫困户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由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贷款农户正常收取利息,扶贫贴息资金按年向贷款农户补贴利息,贴息资金年底一次性打入贷款农户“一卡通”账户。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合作社)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贷款审批程序,商请金融机构进行评估,一年内落实贷款。
第六章 资金报账拨付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镇(街道)对项目村先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向区扶贫局提交书面复验申请;区扶贫局接到镇(街道)复验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检察院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村不少于30%的贫困户进行抽验,抽验合格后,由项目镇(街道)村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到区扶贫局进行报账。镇(街道)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村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并向区扶贫局提交书面复验申请后按程序报账。区扶贫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要及时审核报帐资料,完成签批程序,并通过“一卡通”直接向贫困户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区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采取分批报账的方式将项目资金兑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的支出单据和相关会计资料汇总后报送区扶贫局,经区扶贫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区发改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资金中70%的到户补助部分,项目单位完成相关内容的实施后,区扶贫局要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检察院有关人员对涉及贫困户进行不少于30%的入户抽验,抽验合格后,项目单位凭资金兑付到户的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进行报账。贫困户参股补助在项目单位的财务账面上要将贫困户的股份量化到户,项目单位要按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注册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的批复资料报区扶贫局备案。备案完成后,持贫困户确认后的入股证明资料按报账程序报账。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资金中用于企业(合作社)产业发展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生产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部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分批拨付资金。项目进度过半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区扶贫局书面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扶贫局接到申请后,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检察院进行实地察验,察验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报账,区扶贫局、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一定比例资金。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实行审计保证金制度,预留10%的财政扶贫资金作为审计保证金,项目审计完成未发现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扶贫局提供项目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报账,区财政局拨付审计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合作社)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每年12月10日前,各项目单位将相关的项目贷款资料上报区扶贫局审核,区扶贫局审核合格后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检察院进行项目实地察验,察验完成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章 项目检查和监测
第三十四条 区扶贫局要对产业精准扶贫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区扶贫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检察院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区扶贫局、区财政局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精准扶贫项目和企业(合作社)金融扶贫储备金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的项目,区扶贫局、区财政局应当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该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精准扶贫项目。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印台区扶贫开发局和铜川市印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3日起实施,至2019年7月13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