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xxgkml-0124-2016-10449 | 发布时间:2016-12-19 17:15:28 | 主题分类:规范文件 |
发布机构: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管理的资金范围:中、省、市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下达我区的各类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和配套的各类适合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业重点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资金、沼气池建设资金、县乡道路建设资金、国债资金、文化、旅游、教育、卫生项目资金等。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报账制管理,做到专项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进行报账。报账资金范围: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上级要求实行区级报账制的资金(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或者补贴、奖励类专项资金原则上由部门直接核算管理)。
第二章 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条 公共财政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应服从政府宏观战略部署,应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方向和方式,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
第七条 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中、省、市、区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区政府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集中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八条 政府采购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降低工程成本。
第九条 绩效考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和镇办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㈠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参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选择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选择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的具体形式,组织实施资金报账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建成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监交、监管工作。
㈡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具体执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区级财政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限期不改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或相关部门汇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对扶持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负责扶持项目的计划执行,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分析报告;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做好项目建设监督工作,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审批报账,对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负责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月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编制项目工程概预算和实施方案;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区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的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效益分析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施工项目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指标管理、直接支付、报账核销”的方式进行管理,采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办理支出。
第十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镇办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时,领取填写“预算内直接支付申请表”,财政部门审批后,并根据文件、指标和资金到户情况,下达拨款文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㈡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㈢资金未按要求实行专款专用的;
㈣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㈤未按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报账的;
㈥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㈦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五章 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八条 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工程监理审核签字的支出单据和相关会计资料汇总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办理报账业务并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必须严格履行报账审批程序,项目工程开工后经主管部门实地查验后,并提供资料(项目计划,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批复,开工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工程款支付证书,预算书,报账审批表,收据),支付30%资金;工程完工,由项目主管部门实地查验后,并提供资料(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工程款支付证书,自验报告,报账审批表,发票),支付50%资金;项目审计形成审计报告,经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资料(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工程款支付证书,验收报告,决算书,审计报告,国有资产申报登记表,报账审批表,发票),支付15%资金。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经主管部门组织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资料(支付质保金申请书,复验报告,报账审批表,收据),财政部门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付采取“直通车”办法,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方。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不予报账:
㈠未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
㈡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㈢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没有审批的;
㈣整合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㈥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整改而未改进的;
㈦背离项目工程概算、建设内容、支出计划等内容和其他不合理支出的。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项目总概算、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顶目,必须按原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依照《印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申报登记:
㈠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审计审定结果据实核定固定资产价值,并及时联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申报登记;
㈡设备采购类项目采购设备到位后,属固定资产的,项目法人单位据实核定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联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申报登记。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配合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工程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月及时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配合上级或本级审计和相关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原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6日起施行,至2022年1月15日废止,有效期五年。《铜川市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铜印政发〔201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