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xxgkml-0124-2016-10450 | 发布时间:2016-12-19 17:21:53 | 主题分类:规范文件 |
发布机构: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参照《铜川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及《铜川市365bet备用网址欢迎您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区财政局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的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是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专职机构。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概)算、决(结)算按规定需经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按财政隶属关系管理。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㈠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㈡确定并下达项目评审任务,向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依据评审机构的审查结果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拨付财政资金;
㈢负责协调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㈣审查批复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评审结果;
㈤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㈥根据实际需要对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㈦依据年度评审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等业务,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评审经费。
第五条 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
㈠依据区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㈡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概)算、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负责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对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意见,对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㈢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区财政局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㈣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评审;
㈤对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核查;
㈥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㈦开展与财政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承办投资评审培训;
㈧开展财政投资政策有关课题研究,投资统计和效益分析等工作,提供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的基础信息资料;
㈨完成区政府和区财政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㈠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㈡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㈢纳入财政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㈣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㈤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㈥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㈠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㈢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㈣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㈤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㈥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㈦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㈧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㈨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㈩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㈠区政府确定需要评审的项目,经区级分管领导审批后(审批表附后)方可进行评审,即: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前20个工作日报送评审所需资料(施工图纸、工程预〔结〕算书);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评审所需资料(施工图纸、工程预〔结〕算书)。
㈡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㈢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按项目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㈣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㈤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按照双方统一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㈠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㈡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㈢其他方式。
第十条 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㈠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要求,聘用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㈡评审人员必须参加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和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㈢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㈣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㈤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㈥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㈦在规定时间内向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㈧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㈨未经下达评审任务的区财政局批准,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㈩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㈠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㈡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㈢根据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㈠积极配合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㈡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㈢及时通知评审机构参加与工程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参与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㈣对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效力:
㈠区财政局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㈡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㈢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至2019年1月12日废止,有效期2年。
附件:铜川市印台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