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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zcjdu-0612-2016-8091  发布时间:2016-06-24 09:42:00  主题分类: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铜川市 印台区 财源  文    号:铜印政办发〔2016〕26号
 名  称: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6-24 09:42:00  来源:政府文件  浏览次数:

铜印政办发〔2016〕26号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铜川市印台区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铜川市印台区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镇(街道)、各部门、工业园区推进财源建设的积极性,扎实推动财源建设工作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全区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可持续增长,根据《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铜印政发〔201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工业园区、重点纳税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㈠突出重点。按照大力实施“果业立区、工业强区、文化兴区”三大战略,倾力打造“一心一带四园四区”十大重点板块和深度转型绿色发展的工作思路,对地方财政收入总量提升快、结构优以及对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有突出贡献的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业园区和企业给予奖励。

    ㈡规范透明。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财源建设奖补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㈢注重实效。在对各镇(街道)、部门、工业园区和企业财源建设绩效考评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价,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

    ㈠年度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当年新增纳税大户情况,对区级税收贡献率,税收占GDP的比重。

    ㈡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㈢区委、区政府确定并投产运行的重大产业项目。

    ㈣近三年没有偷逃漏欠税款,守法经营的重点纳税企业。

    ㈤贯彻执行《铜川市印台区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情况。

    第五条  主要依据

    ㈠统计部门出具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㈡招商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㈢财政部门提供的税收收入报表。

    ㈣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资料

    ㈤区综合治税办出具的综合治税工作开展资料。

    第六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㈠对承担收入任务单位的奖励

    对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奖励50万元;以上年为基数,增收10%-20%的奖励20万元,增收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

     ㈡对守法纳税企业的奖励   

    1、以上年为基数,对年纳税额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500-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300-5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100-3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30-1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

    2、对当年建成投产且实现地方税收贡献的企业,除享受以上第一条奖励政策外,再以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税收额度为基数,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比例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㈢对镇(街道)、部门的奖励   

    1、对引进税收附加值高、对地方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贡献潜力较大的工业企业落地建成后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

    2、对当年投产且实现地方税收额30-100万元(不含)纳税企业1户,奖励引进单位5万元,对实现地方税收额100—3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对实现税收额300-500万元(不含)的纳税企业,奖励引进单位15万元;对实现税收额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企业,奖励引进单位20万元。以上奖励引进单位只受奖一次。

    3、按照《铜川市印台区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和《印台区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对相关单位履行综合治税和落实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决定情况进行考评,    根据考评结果,对有突出贡献单位和受奖企业的包抓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的组织实施   

    区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补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税收征管工作经费和企业发展(如规划费、论证费、可研费、项目推介费、布展费等)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 31日自行废止。


编辑:赵甜

审核:范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