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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zcjdu-0612-2016-8169  发布时间:2016-07-12 17:27:00  主题分类: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铜川市 印台区 案件  文    号:铜印政办发〔2016〕30号
 名  称: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举报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举报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7-12 17:27:00  来源:政府文件  浏览次数:

铜印政办发〔2016〕30号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举报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铜川市印台区举报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奖励办法(试行)》已经6月21日区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铜川市印台区举报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市场、质量和食品药品监管,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信息渠道,促进执法办案工作,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依据财政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省质监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举报查处经济违法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市场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查处经济违法案件、食品药品案件、商品(产品)质量案件给予奖励的实施机构。

    第三条  举报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涉及全区的重要举报案件,如出现超出管理权限或区域不明晰等情况,由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奖励案件

    ㈠违法行为单案案值或处罚入库在5万元以上;

    ㈡违法行为非法所得或处罚入库在5000元以上;

    ㈢行政处罚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货值)或处罚入库在2万元以上;

    ㈣适用于简易处罚程序且处罚入库合计在1万元以上;

    ㈤受到刑事处理或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等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

    ㈥在全市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及近亲属举报的案件;

    ㈡属于消费投诉案件;

    ㈢市场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㈣被侵权方或其代理人投诉的案件; 

    ㈤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案件;

    ㈥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的案件;

    ㈦参与违法活动并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案件;

    ㈧行政处罚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举报的案件;

    ㈨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举报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举报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举报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较为准确的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货值金额、等级、罚没款入库及案件性质等综合因素评定。

    ㈠属于一级举报的,按不超过该案入库罚没款的8%给予奖励;

    ㈡属于二级举报的,按不超过该案入库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

    ㈢属于三级举报的,按不超过该案入库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

    ㈣属于四级举报的,按不超过该案入库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

    ㈤经查处无罚没款或案件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但又属于一、二级举报的可给予举报人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属于三、四级举报的可给予举报人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㈥单个案件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元,在全市或全省有影响的案件或罚没款入库较大案件其举报奖励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罚没款入库之日起15日内,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原因;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理该举报案件的办案机构领取奖励;无法联系告知举报人权益的或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隐名举报案件依法处理后,有申请人申请此案举报奖励的,由实施机构在10日内核定事实,确认属地后,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在办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办案机构或个人,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的通知》(陕组发 〔2008〕23号)精神,鼓励其主动办案,多办案、办大案、办铁案。结合实际可以给予办案有功人员适当的奖励,奖励资金在部门年度综合预算中予以安排。特别重大案件的奖励由区政府研究决定。奖励案件类别参照本规定第四条,所有办理案件必须是未引起行政复议败诉或司法诉讼败诉。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经济违法案件奖励审批发放工作程序,规范奖励审批发放工作。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发放凭证等。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奖励实施机构按照《保密法》和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

    2、依法应受理而推诿不受理举报或阻挠举报;

    3、泄露举报相关信息;

    4、挪用、侵吞、截留举报奖励;

    5、利用职务收受举报人奖励回报;

    6、未严格执行办案和举报管理相关规定;

    7、存在其他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编辑:赵甜

审核:范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