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时间:2017-12-18 15: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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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的对象。(一)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三)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二)受理及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临时救助紧急程序的适用情形。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及困难程度,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七级,每级可再设二至三档。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级:1000元以下(含1000元); 二级:1000—2000元(含2000元); 三级:2000—3000元(含3000元); 四级:3000—4000元(含4000元); 五级:4000—5000元(含5000元); 六级:5000—6000元(含6000元); 七级:6000—8000元(含8000元)。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一般生活困难家庭及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可按一至二级标准进行救助;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家庭成员患慢性病需长期用药治疗的困难家庭可按三至四级标准进行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患大病,导致家庭人员伤亡、财产发生重大损失及生活困难的家庭可按五至六级标准进行救助;对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巨额医疗支出的困难家庭可按七级标准进行救助。 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四)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编辑:姜文文 审核:焦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