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qhbj-0707-2018-13413 | 发布时间:2018-06-16 13:26:00 | 主题分类:环境违法曝光台 |
发布机构:无 | 关 键 字: 铜川市 保护局 印台区 | 文 号:铜印环责改字〔2018〕42号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桥子梁吴善敏橡胶加工点:
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007131078
地址:印台区红土镇周陵村桥子梁组
现场负责人:吴善敏
我局于2018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