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qhbj-0707-2018-13410 | 发布时间:2018-06-17 13:19:00 | 主题分类:环境违法曝光台 |
发布机构:无 | 关 键 字: 铜川市 保护局 印台区 | 文 号:铜印环责改字〔2018〕43号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铜川市吉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58815115C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柳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超
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固体废物申报。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