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qhbj-0707-2018-13411 | 发布时间:2018-06-24 13:21:00 | 主题分类:环境违法曝光台 |
发布机构:无 | 关 键 字: 铜川市 保护局 印台区 | 文 号:铜印环罚字〔2018〕36号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铜川市吉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柳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进行固体废物申报。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8〕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031190010313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